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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关于印发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地大校办发〔201619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相关政策,《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以及《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个人等委托的研究任务而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名义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的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学校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提供全方位的指导、管理与监督。承担科研项目的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合同或协议的要求,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情况和合理需要,遵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劳务费等。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及绩效奖励。

  第八条 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要求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按照项目总经费14%的比例足额预算,其中:

  (一)管理费9%。学校按5%分配二级单位管理费,3%分配科研事业费,1%补偿科研成本费;

  (二)绩效奖励5%。绩效奖励在项目结题时由学校考核计发。计发方式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调整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提交各二级单位和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批准后,交由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编报的规定和要求,按照项目实际开支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实行专项管理。原则上一个项目列一个横向科研经费账号,跨学院或学科合作且经费额度较大的项目可按规定列分账号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账户之前需要开具发票的,可根据签订的科研合同办理预借票据手续。横向科研项目在开具发票的同时,财务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凡符合减免税费条件的,在开具发票前办理减免手续。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支出必须在符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按照科研项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预算使用。合同或协议没有约定的,执行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行为。项目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或假冒他人名义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横向科研经费转移、截留或用于其他非科研业务。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外协支出,必须与外协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严格按照项目合同列示的外协单位、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拨款进度、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经科学技术发展院及财务处审批后执行。横向科研项目外协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是指用于支付给项目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参与该项目的博士后补贴和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人员费是指用于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科研补贴。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和人员费支出必须按照项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预算执行,项目合同或者协议中没有具体约定的,执行以下规定:

  (一)横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按实际到账经费的20%列支,若项目组聘请专职科研人员,劳务费额度可再增加10%;

  (二)横向科研项目的人员费按实际到账经费的20%列支。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和人员费支出不得以其他票据冲抵报销,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发放程序按照学校《个人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办公费、招待费、燃油费及通讯费应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列支,该4项经费支出合计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的10%。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经费的结存结余。

第六章 结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且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6个月内向科学技术发展院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财务处有权根据科学技术发展院的通知予以结账。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项目合同或协议约定办理。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委托方以及纪委、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各类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若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或制度,以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转自财务处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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